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ǘ澹?/h2>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日期:2020-11-10 16:03 瀏覽次數:
問:新肺炎疫情期間電梯維保
總局領導您好:
鑒于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我們了解到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區市場監管局已經出臺政策電梯不受15天維保一次限制,但仍有很多地區暫未推行該類政策。目前形勢下各單位、小區人員進出管控嚴密,每臺電梯每15天維保一次難度很大。
請問總局是否考慮在疫情期間適當放寬政策,允許實行按需保養,電梯維保周期不受15天限制?
若沒有,總局針對疫情期間的電梯維保工作如何開展有何指導意見?
總局回復: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電梯安全要求,請查閱《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市監特設〔2020〕10號)。


PS:平臺補充:
問: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咨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二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是否可以認為“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如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既非電梯制造單位,又非電梯制造單位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電梯制造單位或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均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PS:這個困惑好久了,終于有答案了!
問:是否涉及違法分包
你好,現有一家電梯公司(具有安裝維修許可)中標某地安置房項目,與當地政府簽訂了某安置房項目所有電梯的銷售、安裝合同,并承諾一定時間的免費維保。該公司為了更好的給上述電梯提供維保服務,由該電梯公司承擔費用,與該電梯品牌的制造廠分公司簽訂免費維保合同,由電梯品牌的制造廠分公司提供維保。請問,上述行為是否涉及分包?是否允許?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等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且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確定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問:電梯維保單位異地開展業務備案的規定
現在電梯數量猛增,各地維保公司如雨后春筍一般應運而生,到處亂竄,給監督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為了加強管理,總局能否出臺一項規定電梯維保公司備案制度,不備案的不得開展業務,而且要處罰。
總局回復:可查閱原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答復在非注冊地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有關事宜的函》(質檢特函〔2011〕60號)或咨詢當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本平臺補充:
問:電梯大修改造問題咨詢
新版的特種設備施工類別表中規定,加裝自動救援裝置屬于大修,按照新版標準制造的電梯其控制柜型式試驗證書上對自動救援型號有明確的要求。如果加裝的自動救援裝置型號和原控制柜型式試驗證書不一致,或者原型式試驗證書不包括自動救援,是否必須要更換對應型號的,或者更換配置自動救援裝置的控制柜(如更換控制柜,那是否考慮控制裝置和調速裝置的廠家是否變化,是否滿足整機型式試驗要求),或者重新做現有控制柜的型式試驗。
而在檢規以及施工類別劃分表中,都沒有提到改造大修時需要提供整機型式試驗證書,沒有提到加裝自動救援裝置需要提供控制柜型式試驗證書。
此類問題應如何處理?
總局回復:加裝或者更換自動救援裝置的行為,請結合現場具體施工情況,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界定。具體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原制造單位。如屬于改造或大修,監督檢驗需提供的技術資料請查閱相應檢驗規則。



本平臺補充:
問:禁止電瓶車進入電梯功能
因較多業主會利用電梯將電瓶車拖運回家進行充電,不方便管理以及導致電梯損壞甚至因電瓶車充電導致失火情況,為此,在電梯中增加禁止電瓶車進入電梯功能,實現方式大致為:利用安裝于電梯轎廂中的視頻攝像頭,在電梯光幕上增加一個感應器,當攝像頭監測到電瓶車進入轎廂中時,設備會有聲音報警,然后光幕會保持動作狀態,電梯不運行。請問:增加該功能是否涉及改造、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是否需要辦理手續?
總局回復:請結合現場施工行為,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界定。具體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原制造單位。

這個前面有過類似問題:
問:電梯超期運行一個月后檢驗合格可以處罰嗎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接群眾舉報一小區40臺電梯超期未檢驗,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電梯應于2019年10月26日到期,但直到11月27日才進行了檢驗,期間并未停止運行。且截至我局檢查時尚未取得檢驗合格報告,我局據此對該小區物業部門立案調查,該小區物業部門稱其是因為變更營業執照所以耽誤了電梯檢驗,并以此作為申辯理由,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局對使用單位(小區物業)進行罰款合適嗎?
總局回復:請根據電梯使用單位涉嫌的具體違法行為和取證情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問:新肺炎疫情期間電梯維保 鑒于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我們了解到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區市場監管局已經出臺政策電梯不受15天維保一次限制,但仍有很多地區暫未推行該類政策。目前形勢下各單位、小區人員進出管控嚴密,每臺電梯每15天維保一次難度很大。 請問總局是否考慮在疫情期間適當放寬政策,允許實行按需保養,電梯維保周期不受15天限制? 若沒有,總局針對疫情期間的電梯維保工作如何開展有何指導意見? 總局回復: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電梯安全要求,請查閱《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市監特設〔2020〕10號)。
PS:平臺補充:
問: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咨詢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電梯制造單位或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均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PS:這個困惑好久了,終于有答案了! 問:是否涉及違法分包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等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且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確定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問:電梯維保單位異地開展業務備案的規定 總局回復:可查閱原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答復在非注冊地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有關事宜的函》(質檢特函〔2011〕60號)或咨詢當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本平臺補充:
問:電梯大修改造問題咨詢
新版的特種設備施工類別表中規定,加裝自動救援裝置屬于大修,按照新版標準制造的電梯其控制柜型式試驗證書上對自動救援型號有明確的要求。如果加裝的自動救援裝置型號和原控制柜型式試驗證書不一致,或者原型式試驗證書不包括自動救援,是否必須要更換對應型號的,或者更換配置自動救援裝置的控制柜(如更換控制柜,那是否考慮控制裝置和調速裝置的廠家是否變化,是否滿足整機型式試驗要求),或者重新做現有控制柜的型式試驗。
總局回復:加裝或者更換自動救援裝置的行為,請結合現場具體施工情況,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界定。具體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原制造單位。如屬于改造或大修,監督檢驗需提供的技術資料請查閱相應檢驗規則。
本平臺補充:
問:禁止電瓶車進入電梯功能 因較多業主會利用電梯將電瓶車拖運回家進行充電,不方便管理以及導致電梯損壞甚至因電瓶車充電導致失火情況,為此,在電梯中增加禁止電瓶車進入電梯功能,實現方式大致為:利用安裝于電梯轎廂中的視頻攝像頭,在電梯光幕上增加一個感應器,當攝像頭監測到電瓶車進入轎廂中時,設備會有聲音報警,然后光幕會保持動作狀態,電梯不運行。請問:增加該功能是否涉及改造、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是否需要辦理手續?
總局回復:請結合現場施工行為,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界定。具體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原制造單位。
這個前面有過類似問題: 問:電梯超期運行一個月后檢驗合格可以處罰嗎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接群眾舉報一小區40臺電梯超期未檢驗,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電梯應于2019年10月26日到期,但直到11月27日才進行了檢驗,期間并未停止運行。且截至我局檢查時尚未取得檢驗合格報告,我局據此對該小區物業部門立案調查,該小區物業部門稱其是因為變更營業執照所以耽誤了電梯檢驗,并以此作為申辯理由,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局對使用單位(小區物業)進行罰款合適嗎?
總局回復:請根據電梯使用單位涉嫌的具體違法行為和取證情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