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五十)
問:關于企業不整改的處理(基于上次回復) 基于上次回復的內容提問: 總局回復: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沒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具體違規行為能否給予行政處罰,需要專門研究確定。 02 問:電梯檢驗員證沒有注冊的期限 總局您好!我個人報名了電梯檢驗員考試, 沒有工作單位,我擔心考取證書后,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工作單位注冊。請問證書考取后多久之后,沒有注冊會導致證書失效呢?如果想延續證書有效性,應該怎么做? 總局回復:請查閱《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中關于證書復審的要求。 PS:本平臺補充:電梯檢驗人員考試內容及報名條件及方法! 03 問:國市監特設〔2020〕56號中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 國市監特設〔2020〕56號文件中,關于“科學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有一句: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 總局回復:請查閱《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附件1:《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檢測的要求(試行)》以及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相應試點方案。 PS:具體查看《大改革:電梯檢驗周期大調整,鼓勵社會力量成立電梯檢測機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 04 問: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如何取證 我公司是一家火力發電公司,我公司有以下特種設備:鍋爐4臺、壓力容器57臺、壓力管道14根、電梯8臺、起重14臺、叉車2臺。已按規定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關于安全管理員取證,我們當地發證機關要求承壓類取一個證,電梯取一個證,起重取一個證,叉車取一個證,是這樣規定的嗎?是不是存在重復取證現象,本地不能辦理的話,該怎么辦? 總局回復:您好,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3號),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項目已經合并為A,無需再進行分類取證。具體申請考核程序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規定執行。 05 問:電梯檢驗師 我是2021年一月份退休,電梯檢驗師證書有效期為2022年7月,退休后能否再次執業注冊 總局回復:您好,證書到期前可以辦理執業公示。 06 問:關于特種設備安全人員小證 請問一下特種設備安全人員證和安全考核合格證有何區別?是否具有同等性質 總局回復: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您所述的安全考核合格證的具體情況請向發證部門咨詢。 07 問:特種設備檢驗 請問一臺特種設備本月底檢驗到期,檢驗機構也在月底檢驗完畢(結論合格),在數據庫也錄入新檢驗信息,但尚未出具檢驗報告及合格標簽(該地報告出具時限為15天),2天后到了下個月,則這臺特種設備是否屬于超期未檢設備?另,檢驗情況以什么為準,是檢驗報告還是各省特種設備數據庫檢驗信息? 總局回復:涉及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判定及處罰問題,請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咨詢。對法律法規理解不一致的,請按照程序行文辦理。 08 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您好,我于2016年7月29日參加電梯安全管理項目類考試,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項目類為A,中間經過復審,證書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 總局回復:1. 所有安全管理人員證均已合并為A,不再單列,不再需要按設備類別分別取證;2. 從事鍋爐作業的,可查看該公告中所列的鍋爐作業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