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回復:高級檢驗師報考條件;關于2022年電梯檢驗師考試;監察人員是否有權利調閱物業監控;(五十九)
問:高級檢驗師報考條件 高級檢驗師的報考條件是不是太苛刻了,需要同時滿足3.3.2項4條專項要求,身處高平臺的檢驗師優勢明顯,對于小地方小公司的檢驗師來說基本沒有希望 ![]() 問:檢驗師考試 強烈建議以后的檢驗師考試,系統設置為當場交卷出結果,杜絕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總局回復:感謝您的建議!為落實保密要求,防止考試答案泄露,考試機構考前沒有將試題答案隨考試試卷一起提供給外委的機考服務公司。因此,考試系統中沒有試題答案。我局將督促考試機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提高考試工作質量,完善考評工作。 問:關于2022年電梯檢驗師考試 總局領導好! 總局回復:感謝您反映的情況,目前檢驗人員考試正在試行機考化改革,對于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們將督促考試機構及時總結糾正,進一步提高考試工作質量。 問: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管理是否適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管理是否適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及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管都需要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 問:《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咨詢 總局領導,我們在執法過程中,以下三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總局回復:1.關于“特種設未進行任何檢驗,也沒有辦理使用登記”,若該設備處于使用狀態則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可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2.關于“特種設備進行過安裝監檢,沒有辦理使用登記,安裝監檢也過期了”,若該設備處于使用狀態則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可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3.關于“特種設備辦理過使用登記,定期檢驗過期在使用”,該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問:監察人員調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控是否必須公安機關配合 基層特種設備監察過程中,需要核實維保單位是否按期按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但經常無法現場查看是否維保的情況,只憑維保單的簽字和有關照片無法確認相關單位是否按期規范維保,就需要調閱當事人的監控錄像,但很多當事人已公司有規定,調閱內部監控錄像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有權力,導致執法困難,請問特種設備監察人員調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控是否必須要公安機關陪同?調閱、復制監控錄像是第(二)項里的其他有關資料嗎? 總局回復:建議與當地公安部門進行溝通協商。 問: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延期 尊敬的總局領導: 總局回復:您好,您可撥打010-82262880進行咨詢。 問: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六的疑問 尊敬的總局領導 你好 比如某公司未對在用特種設備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但當事人未限期改正,該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依據第八十三條進行處罰。那么今年7月1日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被檢查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并提交整改報告。當事人未限期改正也未提交整改報告和整改見證材料,屬于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最后該公司的行為是否可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六條并處?還是只能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或者只能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其中一種?還是說只能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不能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謝謝總局。 總局回復:您好,《特種設備安全法》有規定的,以《特種設備安全法》為準。《特種設備安全法》沒有規定的,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相關規定為準。 問:關于《TSG07-2019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條款咨詢 總局領導:您好! 總局回復:以特種設備許可證書上標注的有效期為準。 問:資源條件中人員資格 總局專家好!在TSG07-2019中2.2.1條中,規定了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理工類專業教育背景,請問此處的“理工類專業”是否有劃分標準嗎?謝謝! 總局回復:您好,建議您咨詢教育部門。 問:簡易升降機屬不屬于特種設備 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好多場所在使用簡易升降機,按《特種設備管理法》及特種設備目錄中規定,只有額定起重重量大于0.5T的才按照特種設備管理。但實際生活中,好多簡易升降機并沒有銘牌或銘牌丟失,那么如何認定所使用的簡易升降機是否屬于特種設備呢?如果計算簡易升降機的額定起重重量呢?單憑電葫蘆的額定起重重量就可以判定該設備是否屬于特種設備嗎? 總局回復: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及《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中的定義進行界定。 問:關于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情形 請問總局領導,該條款是否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是否屬于嚴重事故隱患情形? 總局回復:您好,該條款不包括設備未經定期檢驗的情形。 問: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咨詢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可以由公司相應的副總級領導擔任 總局回復:您好,根據TSG 08-2017 2.4.1規定,主要負責人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實際最高管理者,對其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負總責。 問:特種設備啟用檢驗 總局領導你好,特種設備辦理停用后,再次啟用時,仍在檢驗有效期內,是不是就不需要檢驗而是可以直接辦理啟用登記? 總局回復:您好,按照TSG 08-2017 3.9的規定執行。 問: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的設備地址名稱是否要與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名稱一致 尊敬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您好: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上的設備地點以實際使用地點為準。 問:關于特種設備超期未定期檢驗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哪條處理的問題 您好,我是市場局特種設備基層監管人員,關于特種設備超期未定期檢驗的問題,希望總局能給與指導答復。 總局回復: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